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室,废品收购,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9月2日因羁押必要性审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曹开阳、刘松华,江西法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刘某某(已起诉)伙同邓某某(已起诉)、李某某(已起诉)三人到**学院盗窃摩托车。2019年6月12日凌晨2点左右,刘某某等三人驾驶借来的三轮车到**学院里面盗窃摩托车,装满三轮车后,就驾驶三轮车将摩托车运到**苑**区的仓库藏好,然后重新返回**学院盗窃摩托车,之后的三到四天晚上,刘某某等三人总共从**学院门卫房间及对面草地上盗窃了20多辆摩托车(其中两辆电动车)及10多个摩托车轮胎,盗窃出来的摩托车存放在**苑**区的仓库里面,仓库装满后就将剩余的摩托车停放在仓库门口。随后刘某某联系到林某某,将其中的有12部摩托车转手卖给了林某某,并从其手中换取现金2300余元,林某某随后将收购来的摩托车拆开后卖到废品站。经鉴定,刘某某等人盗窃来的14辆摩托车价值为9780元。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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