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汉族,生于196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4405281961********,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巷**号,无业。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1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告知林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林某某,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8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晚,一名自称其被派往阿富汗维和的“美国陆军中尉”(QQ号170270****,微信昵称mavisMarrsh,微信号mavi****。经查询IP地址发现均在尼日利亚),在添加受害人郑某某的QQ和微信****,与郑某某网上聊天。2月12日“美国陆军中尉”在微信中告****,称第二天要上前线打仗,如战死了就让郑某某帮忙收养其9岁的女儿。2月13日晚,“美国陆军中尉”又在微信中说****,阿富汗政府给他发了90万美金的奖金,因当地没有银行,准备将90万美金用快递方式邮递给郑某某代为保管,让郑某某将邮寄地址、姓名告知对方。2月14日,“美国陆军中尉”通过微信给郑明兰发送一张邮寄包裹****,并称自己付了少部分包裹费,其他费用让郑某某垫付。2月15日中午,一个昵称为“双蓝调送货服务”、微信号为delivery235的自称是物****,在添加郑某某微信****,称郑某某包裹到了,以缴纳“保险费”、“非可搜索费”等各种理由,要求郑某某缴纳费用。郑某某先****9次向其提供的7张银行卡打款,被诈骗资金共1917961.00元。
经调取郑某某2019年3月4日向户名林某某、卡号62170072000********(补办****卡号)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的转账记录,发现转入卡内的34000.00元到账****,于3月4日下午14时许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三马路支行ATM机取现。该卡(原卡号62170072000********)于2019年2月25日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坂田支行开户,且为林某某本人到建设银行开卡,并将卡交于NSUBUGAKEVIN(以下简称凯文)【真名UcheIkechukwuJames(简称乌齐)】,乌齐持该建设银行卡多次取款。2019年3月4日,林某某与乌齐到建行广东省深圳市坂田支行办理换卡业务(新卡号62170072000********),开办出新卡****又交由乌齐提取被骗资金,乌齐从ATM机上取现****交给他的同学SENABULYAJAMES(以下简称詹某某)并从中获利。同时,林某某办理并交给乌齐的招商银行卡于2019年3月1日收到重庆受害人被诈骗资金16000.00元,随即被乌齐从ATM机上取现;2019年3月18该招商银行卡又收到北京受害人被诈骗资金2658.12元,因该卡3月18日被重庆警方冻结未能取出。
2019年3月15日乌齐在发现所持有的林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被冻结****,仍然使用林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和招商银行卡帮SENABULYAJAMES(詹某某)取钱。经查乌齐从他持有的林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内共计取钱50000.00元,其中郑某某向林某某建设银行卡转款34000.00元,全部交给詹某某并获利约20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乌齐女朋友,其多次办理银行卡并交给乌齐使用,但林某某并不知道乌齐持卡的真正用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而向其提供银行卡,故无法认定为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法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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