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平潭综合实验区**,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20年2月1日退回平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平潭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林某某行至平潭县**镇**小区**,向该小区**即被害人薛某某问路时与之发生争执,其用身着的T恤衫蒙住头部,持该处的手电筒殴打被害人薛某某的头面部致伤,后逃离。同日,林某某向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经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薛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1日,经平潭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主持,林某某与被害人薛某某达成和解,林某某向被害人薛某某赔偿医疗费用及其他损失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薛某某对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11月16日,林某某向平潭海警局提供线索,后平潭海警局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有关人员,查获涉案财物,并以涉嫌犯罪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门诊病历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伤情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8.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平潭海警局说明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琐事引发,其对被害人薛某某已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薛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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