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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林六姑)(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6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11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7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在上杭县****村村部内,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家庭矛盾纠纷,欲与在该处锻炼的其嫂嫂钟某某(女,63岁,住福建省上杭县********)理论并实施抓扯,后钟某某也抓扯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双方互相抓扯、推拉过程中,钟某某后退时踩空并摔倒在地上,导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钟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钟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6.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等;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该案发生在亲属间,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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