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0时许,在上杭县**镇**村村部内,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家庭矛盾纠纷,欲与在该处锻炼的其嫂嫂钟某某(女,63岁,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理论并实施抓扯,后钟某某也抓扯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双方互相抓扯、推拉过程中,钟某某后退时踩空并摔倒在地上,导致其头部受伤。经鉴定,钟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钟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收条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6.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等;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该案发生在亲属间,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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