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1〕Z4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房租问题至被害人即其外甥陈某甲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镇**路**号的住处与被害人陈某甲等人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陈某甲脸部,致被害人陈某甲受伤,其间,被害人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外甥女陈某乙劝架,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推开后撞到窗户玻璃亦受伤。经鉴定,陈某甲外伤史明确,左眼眶下壁及外侧壁骨折,该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陈某乙外伤史明确,外伤致右手背创口,该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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