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78********,汉族,硕士研究生,大连**软件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园,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乘坐地铁1号线列车到达**站时,拾起车厢尾部放着的一个书包欲交给站务员作遗失物品处理,被害人邓某某称书包是其本人的,要求林某某返还,林某某不信并执意将包交给地铁站务人员,双方因此事在站台上发生肢体冲突,林某某挥拳击打邓某某头、面部,致邓某某鼻子流血,鼻梁红肿。后经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邓某某面部损伤符合外力作用形成,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已赔偿邓某某人民币三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