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7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被不批准逮捕,于2017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与事主彭某某存在债务纠纷,于2017年4月19日13时许去到茂名市**路**号大院向彭某某追讨债务时,林某某对彭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彭某某的鼻部软组织挫伤并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鉴于双方是朋友关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林某某对彭某某进行赔偿,彭某某同意不追究林某某任何责任,并谅解林某某。且,林某某无前科劣迹,是初犯,认罪态度良好。本案符合和解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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