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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8********,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福州市**县人,住**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李某某在元蔓高速公路南昏隧道内因工作发生口角,后双方又在该隧道口的工地上发生肢体冲突,引发打斗,打斗中林某某用钢筋打中被害人黄某某的头部,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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