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北检公诉刑不诉〔2018〕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街**胡同**号,居住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园**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本市河北区黄纬路物美超市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矛盾,继而相互厮打,后在厮打过程中将被害人赵某某眼部、面部打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双眼部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眶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额窦上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处置并于2013年6月8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于2017年7月5日15时许在本市河北区黄纬路物美超市附近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5 月8日,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不起诉人林某某提起公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8年5月12日因病死亡,2018年5月14日,河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死亡为由将案件退回本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死亡,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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