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4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三水区西南**街道河口郦湖城**销售部门口与黄某某因售楼抢客问题发生冲突,引发双方所在公司多人持械打斗,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打致鼻子流血后退出打架现场,并前往旁边便利店买白酒止血,回来途中遇见殴打其的被害人蓝某某,遂用手中的酒瓶掷向被害人蓝某某面部。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蓝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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