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罗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5年****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451221995********,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号,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12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娴,北京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8时50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跟随其前女友詹某某来到深圳市罗湖区**地铁站**号线往**站方向的站台处,在站台上与詹某某现男友邱某某发生争执,林某某用右拳殴打被害人邱某某的面部,造成邱某某下颌骨骨折及下颌部软组织挫伤,詹某某和邱某某随即前往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经鉴定,被害人邱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同月1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对殴打邱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同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8.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