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沙检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湖北省枝江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车送被害人鲜于某某回家途中,双方在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东门门口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后林某某将鲜于某某拉下车摔倒在地,并用右脚踢向鲜于某某的左侧肋骨,导致鲜于某某倒地不起。后鲜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鲜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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