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5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房,现住长沙市开福区**路**栋**单元**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少峦,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
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2月1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易某某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造成易某某左手小指骨折并倒地。一个月后,易某某被诊断硬膜下血肿,经法医鉴定,易某某所受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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