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91968********,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因物业管理问题产生矛盾,在南安市**镇**村**小区**幢**室发生打架,致使被害人谢某某受伤。2020年7月26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到南安市公安局金淘派出所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在职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疾病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电子证据: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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