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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室找其妻子被害人陈某某,发现陈某某与郑某某在该出租房内,便因家庭感情问题与陈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用巴掌扇陈某某耳光,又从出租房厨房内持一把菜刀朝陈某某臀部砍一刀。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外伤致左臀部一缝合创口长14.2cm,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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