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漳州市龙文区**花园**栋**室找其女友雷某某,发现雷某某酒后与被害人杨某某同处房间内,遂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徒手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致被害人杨某某头面部、躯体损伤,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杨某某背部L3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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