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七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5********,汉族,硕士研究生,在校学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路**号**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2时4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福清市**街道**村村口***超市收银台结账时,遇被害人林某乙插队,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上前质问,遭到林某乙的辱骂,接着林某乙就用右手挥拳击打被不起诉人林某甲面部一拳,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也挥拳击打被害人林某乙面部数拳,致被害人林某乙撞上护栏倒地。被害人林某乙朋友薛某某、超市收银员谢某某二人见状跑来劝阻,并将二人分开。接着,林某乙又上前准备出拳击打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时,致林某甲撞到防护栏,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又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林某乙面部数拳,薛某某见状,拽着林某甲的右臂将其推开,林某甲转身甩开薛某某时,被害人林某乙击打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后背,林某甲转身踹了被害人林某乙一脚,又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林某乙面部数拳,后二人分别被薛某某、谢某某分开。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左面颊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被害人林某乙双侧鼻骨、双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其双眼部软组织挫伤、右上唇粘膜破损,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综合评定,林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3月24日17时25分,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福清火车站售票厅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林某乙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研究生证、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门诊病历、谅解书及协议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3. 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 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系在校研究生,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存在过错,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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