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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6月1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宇恬,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闽清县**镇**村**厂因经济问题与被害人彭某某产生纠纷,林某某持刀将彭某某砍伤。2019年12月25日,经法医鉴定彭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事发后,林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彭某某对林某某的谅解

2019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闽清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申请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的鉴定文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使用利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林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彭某某对林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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