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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望检公诉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0404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楼**单元**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望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2时许,在抚顺市望花区**路**宾馆包房内,与被害人张某某因开玩笑发生口角,二人厮打在一起。林某某用拳头击打张某某的头面部,并用头部撞击张某某鼻部,导致鼻部等处受伤。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 :张某某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11月5日经电话传唤到案,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张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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