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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2********,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连江县**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0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撞门进入连江县**广场**号楼**室**房间,发现其前夫杨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在床上睡觉,遂与杨某某和卢某某发生争吵,欲用手机拍摄被卢某某阻拦,林某某脚踹被害人卢某某上身部位致卢某某倒地,后两人发生拉扯并互殴,造成卢某某轻伤结果。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达成赔偿调解,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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