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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公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州市**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16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汤某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某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1月16日对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撤回起诉

霞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7日18时30分许,在霞浦县******食堂,谢某某与林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谢某某掀桌子将汤汁撒到林某某身上后跑出食堂,林某某拿起坐的红色塑料凳追出去,在霞浦县******食堂门口位置,谢某某被林某某追上用红色塑料凳砸到左边胸口,导致左边胸口骨折。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鉴定编号为:宁公鉴[201912269号文件,被鉴定人谢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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