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龙海市**镇**村**社其家旁的边巷路内,见邻居郭某某(另案处理)垒起一排砖块,即与郭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行为中,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用砖块砸到郭某某的双眼中间部位,郭某某持拖把捅到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并将其推倒,致郭某某左额骨、左侧筛板等部位受伤。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于9月9日赔偿郭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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