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公刑不诉〔2018〕4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室,系威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5月25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2日16时许,在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赵某某经营的养殖场内,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与赵某某因琐事产生纠纷,在此过程中,林某某持铁棍击打赵某某头部、腰部,致其L1-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赵某某持铁锨击打林某某嘴部,致其左上第1、3牙齿冠折,左上2牙齿脱落。经鉴定,林某某、赵某某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伤一级。案发后,林某某自动投案,且积极赔偿赵某某的损失,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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