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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26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群众,住济南市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商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因琐事与济南市济阳区垛市街道办事处柳家村村民张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丈夫许某甲、许某乙二人在柳家村村西许某丙蔬菜大棚处找到林某某,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打斗中,林某某导致许某甲右胫骨远端骨折并踝关节脱位。经鉴定,许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林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如实交代了其涉嫌犯罪的事实。2020年3月16日,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许某甲和林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达成调解协议、被伤害人有过错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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