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6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台湾身份证号码L********,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文化程度博士,户籍地台湾省桃园市。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壮、陈川,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海珠区**路**号**大厦**房的住处门口,因被害人郑某某上门理论噪音问题发生口角,继而打斗。期间,林某某用拳脚殴打郑某某,致郑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4月6日林某某在其住处被抓获。经查,林某某已赔偿郑某某损失并获谅解。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林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林某某无前科劣迹,因邻里纠纷发生徒手打斗,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林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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