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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5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德保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周某某为亲戚关系,案发前周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和曾某某(李某某之妻)存在经济纠纷。2020年1月7日18时许,周某某因其电动车被李某某夫妻扣下一事来到李某某经营的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市场一麻将店,并致电林某某来到现场,双方(林某某和周某某一方、李某某和曾某某一方)开始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市场**门口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期间林某某用拳头殴打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头面部、右眼眶受伤。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林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8000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林某某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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