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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19〕2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小组**号,住原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9年3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9日、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高某甲等人在三亚市天涯区**路**KTV**包厢为朋友过生日,2019年3月10日2时许,高某乙与同在包厢内喝酒的罗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推扯,被周围的人劝开,罗某甲用微信召集罗某乙等五人冲进包厢对高某乙进行殴打,罗某甲用啤酒瓶直接砸在高某乙头上至其头部受伤(经鉴定,高某乙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双方发生打斗,后罗某甲等人离开包厢至二楼楼梯口时,高某甲从后面追下楼,用破碎的啤酒瓶向罗某甲腰部、面部、胸部、腹部猛刺致其多处受伤(经鉴定,罗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从三楼下来的罗某乙看到双方打斗,从后面抱住高某甲,罗某甲便趁机跑下楼,罗某乙逃跑时其后背被林某某打了一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报案书、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罗某乙、高某甲、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照片辨认、视频截图辨认及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李延军

检察官助理:龚宏海

2019年11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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