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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在漳浦县**镇**市场黄某某菜摊向朱某某催讨欠款,后双方发生口角引发打架。期间,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用拳头殴打朱某某眼部、鼻部等部位致其受伤。经鉴定,朱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1月8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赔偿朱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6000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2021年1月11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绥安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属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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