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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公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91980********,广东省汕头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路**号。2020年1月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0日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9年9月24日上午11时许,在潮州市湘桥区吉春路,因琐事与被害人柯某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挥动伸缩棍击打柯某某左手臂致其受伤。

经潮州市湘桥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柯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取得被害人柯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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