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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5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现住瑞丽市**街**房,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7月23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被害人郭某甲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2019年6月23日14时许,被害人郭某甲在瑞丽市**物流城****物流发货,发现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货物也在此处发货,便电话联系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物流解决纠纷。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骑电动车到达**物流后,被害人郭某乙使用木方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人身进行殴打、打砸电动车,被人制止并拿掉木方后,仍继续殴打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便拿起放在电动车踏脚处的一根铁棍打在被害人郭某乙的右手臂上。经鉴定,被害人郭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被害人郭某乙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已经对其出具谅解书,赔偿完毕,已化解社会矛盾。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拟对林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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