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哥哥林某乙因工资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在晋江市**镇**村**号院子内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后双方均报警。其后,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到现场与被害人刘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后用脚踢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体,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左侧5-7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案发后,林某乙及被不起诉人林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人民币457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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