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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0时许,因与福清市海口镇亚琦商贸城(以下简称“亚琦商贸城”)存在劳资纠纷,多名工人到亚琦商贸城售楼部门口聚集。亚琦商贸城经理即被害人文某某到门口与工人进行协商,双方发生争吵、推搡;其间,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被害人文某某在亚琦商贸城大门墙角边互相扭打,双方被人拉开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冲上前脚踢被害人文某某一下,被害人文某某还手打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面部一拳,林某某也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文某某左侧面部一下,二人再次扭打在一起。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外伤致被害人文某某左侧眼眶外侧壁、左侧上颌窦前壁及外侧壁、左侧颧弓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左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综合评定被害人文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被害人文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文某某人民币9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转账凭证、病历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辨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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