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3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马鞍山**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队**号,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新村**栋**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6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建云、魏孝林,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6月1日至6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李某某与安徽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部**郑某某签订钛石膏堆放协议,约定由林某某、李某某提供地点**乡**村与**林场交界处供郑某某堆放公司固体废物钛石膏,**公司按照每吨6元的价格付款给林、李二人。同年7月25日至10月22日间,郑某某陆续将金星钛白公司59139.74吨固废钛石膏运往**乡**村与**林场交界处进行倾倒,该倾倒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77.60万元。2017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为非法牟利,擅自提供**乡**村与**林场交界处地块(同一地块)供他人倾倒建筑垃圾400立方米,该倾倒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价值人民币5367.18元。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于2018年6月30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到案后与李某某、郑某某共计退赔整治及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859513元。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全部损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