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刑不诉〔2020〕Z14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3 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甲喝酒醉后,就到徐闻县**镇**宾馆开房休息,但因酒醉后就在宾馆大厅的沙发上睡着了。宾馆的服务员发现梁某甲躺在沙发上睡觉时出现口吐白沫的症状,就将其叫醒,并通过电话招呼其朋友过来送他回去。不久,犯罪嫌疑人梁某甲的朋友符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到来后,梁某甲就借着酒意怂恿符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与宾馆服务员发生口角。接着,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符某某就拾来砖头,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接过陈某某的砖头与符某某轮翻用砖头掷砸宾馆的玻璃门,但没有砸破。之后,宾馆的老板娘梁某乙来到现场劝说符某某等人并准备用手机报警时,被符某某将梁某乙手中的苹果6S打落在地上,将手机的显示屏摔破。接着,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又拾来一块砖头冲进宾馆大厅内将柜台背景墙的玻璃砸破。事后,经徐闻县发改局估价,被破坏物品损失达36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