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花园**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20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用砖头、路沿石,将被害人李某某的别克牌小型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前后门窗户、车上方天窗、后视镜、车门锁、前引擎盖砸毁。经鉴定:豫BN****别克牌小型轿车实际损毁价值6450元。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撤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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