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花园**栋**房,住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村,无业。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辩护人侯丁华,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12日)。
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3月份,被害人吴某某向冯某某(另案处理)借贷3万元, 扣除所谓保证金等费用后,实际收款25200元,约定每天还利息600元。2017年6月份,吴某某以同样方式再次借款3万元,同样约定每天还利息600元。之后,冯某某经常叫吴某某去酒吧喝酒,然后要求吴某某支付一半费用,冯某某以自己先垫付费用的方式肆意增加吴某某的欠款数额。2018年5月开始,冯某某以逾期未还款利息翻倍的方式将吴某某的欠款数额不断抬高至14万元,并以威胁、恐吓等方式对进行催债。吴某某被迫还了3万元。同年6月,冯某某再次将吴某某的欠款数额提高至20万元,并逼迫吴某某签下欠条。之后,吴某某无力偿还,被逼躲藏。冯某某不断对吴某某及其家人滋扰、威胁、恐吓,逼迫吴某某还款,吴某某父母被迫支付10万元。冯某某继续采用威胁方式进行催款,先后多次带着周某某、王某甲、施某某、王某乙、蒙某甲、蒙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钢管等工具到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路吴某某家中喝酒闹事、喷漆、口头威胁。吴某某一家不堪滋扰,有家不敢回,流离失所。因吴某某一家躲避,冯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所谓“悬赏令”查找吴某某。2018年8月29日晚,闫某某(另案处理)看到吴某某在国贸**酒吧,遂通知冯某某,冯某某带着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闫某某等人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吴某某带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坊。吴某某父母报警,冯某某等人和吴某某被带至金贸派出所。2019年1月16日晚,冯某某、林某某等人在海口市美兰区**路夜宵店找到吴某某,围堵吴某某,逼迫吴某某还款,后因吴某某的朋友出面干预,冯某某等人才离开。
2018年3月,被害人魏某某向冯某某借款1万元,扣除手续费、家访费、头两个月的利息费等,实际收款6000元,利息每天200元。2018年6月开始,冯某某开始频繁追债,不断滋扰。7月5日19时许,冯某某约魏某某在海口市**大道**村附近**咖啡馆包厢内见面,冯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等人将魏某某控制在包厢内,变向体罚侮辱魏某某,让魏某某脱光衣服在空调底下吹风、抱头蹲在桌子上拍照,并播放其带人殴打王某丙的视频威胁魏某某,逼迫魏某某写下2万元欠条。次日凌晨5时许,冯某某等人才让魏某某离开。魏某某被冯某某等人威胁、变向体罚后,心理产生恐惧,之后不断躲避。冯某某用利滚利方式肆意抬高魏某某的欠款, 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悬赏令”,对发现魏某某并提供信息的奖励5000元。之后,魏某某先后返还本金及利息共5800元给冯某某,但冯某某仍不断找魏某某催款。魏某某的父亲知道此事后联系冯某某,约定在国兴派出所协商,冯某某便叫上叶学干到国兴派出所一起与魏某某父亲协商。魏某某的父亲被迫支付了6000元给冯某某,结清所谓欠款。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认定的事实中,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伙同他人两次对吴某某进行殴打、恐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确实已到冯某某非法拘禁魏某某的案发现场,但其是否实施非法拘禁魏某某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上,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认定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副检察长:陈 才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 察 官:高彩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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