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厦门市同安区**镇**村**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1月20日两次退回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月20日补查重报。
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5-2016年间在被害人赵某某为莲花水库副坝工程工地供应块石过程中向其敲诈勒索人民币28229.6元,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观目的的内容,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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