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长乐市**村**楼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6月10日退回温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温岭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份,以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区中青大厦设立九鼎金融(于2018年3月份改名为翰风金融),以网络放贷为名长期从事“套路贷”,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2018年3月份,王某某又成立鼎峰金融,由谢某某、黄某某担任管理,由林某某及杜某某、吴某某等作为中介组组员。
该犯罪集团成员相对稳定,分工明确。具体犯罪过程中,由中介人员、业务员电话联系需要借款的被害人并收集基本信息,审核员从中介员、业务员等处获取被害人信息进行核实筛选,收集被害人通讯录等信息。财务员通过数字合同、借贷宝等网络借贷平台与被害人签订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的借款合同,在合同中载明虚假的借款利息、虚假的逾期后果、虚假的借款金额等信息,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账。在被害人借款逾期后,该犯罪集团通过电话、短信“轰炸”、群发被害人借款信息、编辑侮辱信息、PS恐吓图片等给被害人及被害人通讯录等方式,对被害人或其亲朋施压滋扰威胁,迫使被害人方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和逾期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岭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鼎峰金融与翰风金融虽均属王某某设立,但在具体运营过程中,鼎峰金融其将合适的借款人推送给其他放款公司,即使是优先将优质客户推送给翰风金融,但翰风金融也并非其唯一推送的公司,且翰风金融的借款人主要也是从不特定的企业QQ甩单群里获取;另根据伙伴云数据,鼎峰金融推介给翰风金融的借款人数量很少,也证明鼎峰金融对翰风金融的业务影响有限;且鼎峰金融成功将借款人推送至翰风金融后,也要收取10%的中介费,也足以证明鼎峰金融业务上的独立性。
综上,鉴于鼎峰金融与翰风金融业务上的独立性,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不应承担翰风金融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敲诈勒索金额。另目前无法查清林某某推送至翰风金融和其他放款公司的借款人中,有无被威胁催收,以及被威胁催收的金额均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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