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泼,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50********,汉族,半文盲,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泼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泼(已殁)及林某丙、温某某、林某丁、金某某、张某某、林某戊、章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苍南县灵溪镇百丈村老人协会委员,其中林某丙担任会长。2017年7月份至2018年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泼伙同林某丙、温某某、林某丁、金某某、张某某、林某戊、章某某、林某甲泼采用“不给钱就举报消防”“不给钱就让厂办不下”等言语威胁、多次上门滋扰等手段,以百丈村老人协会讨要赞助费的名义,向百丈村界内的企业索取财物,合计人民币38200元。其中,向被害单位温州三和泰家具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4000元、向被害单位苍南县瓯静服装加工厂索取人民币1000元、向被害单位苍南县灵溪镇旭某某皮鞋加工厂索取人民币500元、向被害单位苍南县华贵包装厂1000元索取人民币、向被害单位浙江奥新仪表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3000元、向被害单位浙江品诚包装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2000元、向被害单位浙江华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1000元、向被害单位苍南县灵溪镇伊尚鞋厂索取人民币700元、向被害单位苍南县灵溪镇汇佳皮鞋加工厂索取人民币800元、向被害单位苍南县灵溪韩豪鞋厂索取人民币1000元、向被害单位苍南高新铝氧化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15000元、向被害单位温州夏达食品公司索取人民币5000元、向被害单位浙江嘉行印务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币1200元、向被害单位苍南县灵溪镇万勋皮鞋厂索取人民币1000元、向被害单位壹号大理石厂索取人民币1000元。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领款单、收款收据、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松、林某己、范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欧某某洋、陈某某、温某某、木某某、肖云南、朱某某炜、杨某某、林某庚、谢某某、林某辛、林某壬杭、林某、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泼及同案犯温某某、林某丁、林某丙、张某某、林某戊、金某某、章某某、林某甲泼的某某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泼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构成敲诈勒索罪。现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泼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泼不起诉。
被害人如某某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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