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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污染环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社。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开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转运联单的情况下,以其租用的九龙坡区**镇**村**社一厂房作为中转站,从事废旧铅酸电池的收集和转运业务,期间其雇用工人邓某某负责日常工作。邓某某在取得林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自来水对收购来的废旧铅酸电池进行浸泡放电处理。2019年7月2日、3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该废旧铅酸蓄电池中转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中转站将浸泡电池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厕所。行政执法人员对厕所内外排废水进行监测,其中铅浓度为1.45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0.45倍。经称重,该中转站已浸泡处置过的废旧铅酸电池重67.997吨,未浸泡处置的重139.797吨。

2019年7月1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陶家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1月18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死亡,并于3月18日注销户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废旧铅酸电池的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诊断报告、移交清单、称量笔录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分析报告单等鉴定意见;

6.辨认作案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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