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污染环境案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泉市院环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3197709****,汉族,初中文化,北京某某某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某某枣某某县,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144号,因涉嫌犯有污染环境罪,2019年10月31日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被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平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将净化自来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委托北京智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和处置,北京某某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林某某借用河北某某货物输运服务有限公司运输资质与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签订污泥运输处置委托服务合同。林某某又找到河北省定州市金源建材有限公司接收郭公庄水厂污泥用于烧制红砖并签订了污泥委托处置合同。后因运输至定州金源砖厂费用过高,林某某私自将郭公庄水厂的污泥运往河北省枣强县等地的砖厂烧砖,现部分污泥已经烧砖使用。2019年5月,林某某和平泉莱蒂建材有限公司砖厂承包人张立新在网上取得联系后,商议将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公庄分公司处理水后产生的污泥免费运往平泉莱蒂建材有限公司用于烧砖。口头协议达成后林某某出运费,高某某找运输污泥车辆,分别在5月31日、6月4日、6月5日、6月19日分4次用8辆大货车将180余吨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公庄分公司处理水后产生的污泥免费运往莱蒂建材有限公司砖厂烧砖,现部分污泥已经用于平泉莱蒂建材有限公司砖厂烧砖。2019年7月15日、7月16日由张某某负责联系林某某,林某某负责出运费,高某某负责找运输车辆,陈某某负责找倾倒地点,雇佣王某某、罗某、李某某等人先后用5辆大货车将150余吨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郭公庄分公司净化自来水后产生的污泥非法倾倒至平泉市某某某镇某某村八里沟门的河套边并掩埋。当地群众反映到有关部门后,由张某某协调林某某共同出费用,高某某、陈某某雇用车辆将掩埋于八里沟门河边的部分污泥挖出转运至杨树岭镇缸窑沟村大阴沟煤矿矿部后山沟内非法倾倒。
经现场勘查:平泉市杨树岭镇某某村八某某某河边和缸窑沟村大阴沟煤矿矿部后山沟内两处非法倾倒点均没有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属于利用渗坑非法倾倒有毒物质。
2019年9月24日,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沧科司鉴【2019】环字第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平泉市杨树岭镇某某某村某某某门和三座店社区缸窑村大阴沟煤矿矿部后山沟内的倾倒物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泉市公安局认定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林某某和污染环境的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行为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林站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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