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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不诉〔2020〕Z76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205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原在东莞市**镇**社区经营无证照电泳加工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镇**居委会****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雪斌,广东腾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将案件退回东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莞市公安局于2020年12月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于2018年2月份开始在东莞市**镇**社区**路**号****产业园租赁**栋**楼厂房,并设立1间无证照电泳加工厂。期间,林某某在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使用潜水泵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从车间收集明渠抽至厕所,并最终排放至外环境。2020年6月24日9时30分许,公安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对该加工厂进行查处,并于次日6时30分许将林某某抓获。经监测,该加工厂外排的生产废水中含有铜、镍、铬、锌、铅等污染物,其中锌超标0.1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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