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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81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住**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L******的汽车,沿本区**街道**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小区东门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检的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电子数据: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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