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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林海花)(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11984********,汉族,初中文化,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新宁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新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新宁县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我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开始,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伙同贾某某(另案处理)在**路**市场后一、二楼开麻将馆,召集多人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50元一注,林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中餐、晚餐、水果等服务,抽取每个参赌人员50元的水子钱,并且将每天的抽水盈利情况记录在账本上。至2019年8月林某某和贾某某共抽取水子钱35000余元。案发后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对本案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治安处罚决定书、非税收票据、账本等相关书证;

证人刘某某、谭某某九人的证言;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同案犯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初犯、偶犯,有投案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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