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平,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水吼村九座13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平到普宁市洪阳镇水吼村被害人林羞群家中找林羞群讨钱时,与林羞群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林某平拿一电动车钥匙扎向林X群唇部,致林羞群左上唇受伤。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羞群所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后于2020年2月27日双方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属轻伤害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双方已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林某平无犯罪前科,其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林某平不需要判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林某平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