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涉嫌诈骗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745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8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

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年中,罗某甲伙同罗某乙(均另案处理)在福建省龙岩市**区**城**区**幢**室开始实施“美丽说”刷单诈骗活动,并于2018年3月招募林某乙、林某丙(均已判决)设立聊天组,通过聊天软件搭识被害人,并诱使被害人参与虚假的“美丽说”购物网站刷单返佣活动,被害人受骗添加客服组的QQ号码后,由罗某甲为主的客服组诱使被害人刷单以非法占有刷单款。其中林某乙招募犯罪嫌疑人林某甲等人在福建省龙岩市**苑**栋802室实施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有参与实施诈骗,但具体诈骗的对象即被害人未查明,也未在已调取的账目中反映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所使用编号对应的诈骗金额,因此诈骗金额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