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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梓健)(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刑检刑不诉〔2020〕Z3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1********,汉族,大专文化,在中国邮政集团广东省罗定市分公司工作,广东省罗定市人,户籍地址:广东省罗定市**街道**居委**路**号,住罗定市**街道**房。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19日被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云浮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8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2019年4月至9月间,通过帖吧、微信联系等方式,先后以人民币7000多元、10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两只辐纹陆龟。于2019年11月27日,将其中一只辐纹陆龟以5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谭某。此外,林某某于2019年12月期间,以35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甸星龟,后寄养在谭某住处。经鉴定,上述辐纹陆龟、缅甸星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林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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