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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滥伐林木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二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225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镇**村村南水库封闭区内的自家树木分别出售给本村刘某某与胡某某。经现场勘查,林某某滥伐树木共计31棵,树种为杨树,立木蓄积合计10.297立方米,其中:刘某某滥伐树木12棵,立木蓄积3.595立方米;胡某某滥伐树木19棵,立木蓄积6.702立方米。

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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