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427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钟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8日,林某乙向钟山县**镇**村委**村一组承租该村“**岭”处的林地后,将林地上的杉树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甲,林某甲在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至5月间陆陆续续叫李某某、林某丙帮忙一同将所购买的杉木使用油锯予以砍伐,之后雇请黄某某将所砍杉树运至**村村边存放,2017年6月14日砍伐的杉木部分被钟山县民警查获,部分被当地群众运走,部分被林某甲运回家中。经鉴定,“**岭”处被林某甲砍伐的杉树林木蓄积量14.3921立方米,出材量8.8512立方米。2020年10月30日,林某甲经钟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滥伐林木蓄积量为14.3921立方米,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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