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 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68********,汉族,大学文化,共产党员,2013年8月任靖宇县**局**,2016年11月份至今兼任靖宇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户籍所在地靖宇县**镇**街**委**组。现住靖宇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林某某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丽楠,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抚松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10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任靖宇县**局**、兼任靖宇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期间,靖宇县贵圆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靖宇县共有三个**建设项目,分别是:2016年**建设的贵圆东方小区一期1号地块项目(政府委托代建安置回迁户);2017年**建设贵圆东方小区一期2号A地块项目(政府购买其中671套商品房用于安置回迁户);2018年**建设的贵圆东方小区18号楼项目(靖宇县博物馆)。2017年1月18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贵圆东方小区一期三个建设项目不在吉林省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下达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之内,2017年、2018年省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还未下达棚户区改造计划且未向省级人防部门报请批准的情况下,仅依据靖宇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研究东方小区、龙鼎福园、西苑小区新建及续建项目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相关事宜》(靖宇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1]号),**防科**张某某出具《关于“贵圆东方小区”项目意见的函》,同意该三个项目全面积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靖宇县贵圆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此函办理了其他行政审批手续,在未修建防空地下室,也未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情况下,顺利完成了上述三个工程项目并通过验收。致使靖宇县贵圆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述三个建设项目中不符合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易地建设费的建筑面积24,751.66平方米免缴人防易地建设费,造成人防易地建设费损失人民币718,933.80元。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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